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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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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手机号码:137049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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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有哪些服务内容?

  1、企业风险来自哪里?

  企业风险可归纳为三大方面:一是来自自然界。如地震、台风、山洪暴发、海啸等。这种风险的规避首先靠国家层面的预防,其次靠商业保险的救助;二是来自商圈风险。这种风险显然是人的商业活动造成的,但具有广泛性,绝非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更不是某几个企业所能控制的。如亚洲金融风暴、美国次贷危机、股市长期低迷,楼市猛涨猛跌。这种风险的规避主要靠老板的投资眼光,宏观经济观察能力。三是来自法律风险。由于国家法律的颁布,要求企业等所有法人、自然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能踏红线,否则就会因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即风险。如2008年1月1日后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面临着要给员工发11个月双倍工资的风险,就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这一天开始实施。又如,为何现在“酒驾”要行拘,“醉驾”要刑拘?也就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

  其实每个企业从股东开始成立公司时就每时每刻在受很多部法律的约束,只是我们的老板没有感受到而已,只有到了“风险”出现时才知道是违法。

  2、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什么?

  法律顾问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要“顾”要“问”。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是为企业做法律风险防范,防范于未然。法律顾问好比消防队,首先要做好“防火墙”,然后才是救火。法律顾问也一样首先是做好防范措施,然后才是应对诉讼。预防是主动的,前瞻性的,具有可控性,可防止损失的发生。诉讼也叫“打官司”是被动的,是救助性的,是减少损失和弥补损失。所以法律顾问的作用不是杜绝“打官司”,而是做到“诉讼”零风险。

  3、顾问律师与诉讼律师的区别是什么?

  现实中,很多企业家都认为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这种理解太狭隘。顾问律师首先要知道怎样为企业做“法律风险预防”,顾问律师必须要有企业的实操经验,要了解企业的运作流程,要知道不同企业的企业运作环节是什么?哪些环节存在法律风险?必须将风险点“抽出来”,才能对症下药,制定防范措施。其次,顾问律师也必须要懂诉讼,懂“打官司”,不会“打官司”的顾问也不是好顾问。因为不会“打官司”的顾问不能为企业制定好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

  诉讼律师,也就是“打官司”的律师其主要业务是诉讼。如前所述,诉讼是为企业将已经发生的风险尽快减少损失,是一种补救或叫救助措施,而不是一种预防风险发生的手段。所以,诉讼律师不一定会做顾问,但顾问律师必须懂诉讼。

  4、法律顾问有哪些常见的服务模式。

  经过20年的律师生涯和对数百家企业的了解,特别是近几年通过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研讨,本人将法律顾问服务企业的形式概括为三种模式:

  一种叫“被动式服务”,就是顾问与企业签了顾问合同之后,没有约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而当老板有问题了给电话顾问就去解决一下,平时老板不找顾问,顾问也不找企业。大部分顾问签合同去一次,收费去一次,中间打几次电话,一年就过去了,到头来,老板感觉顾问没什么作用,顾问也觉得一年来这个企业没什么事可做。其实,老板找顾问解决问题的时候,就多往往风险已经出现,纠纷已经发生,是要律师去补救风险减少损失的时候,这种“被动式服务”的顾问名为“法律顾问”,其实相当于诉讼“即打官司”的律师。

  第二种叫“主动式服务”。这种模式就是顾问律师所与企业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人员。然后,顾问律师按照约定为企业开展风险诊断,风险调研,再进行风险防范培训,最后制定风险防范措施,这种服务一般每个企业安排两个律师,每个月至少主动下企业一次了解,检查指导企业的风险管控情况,采用这种服务模式往往是团队运作,团队的操盘手会对企业的运作环节和板块进行剖析,找出每个环节上的缺点,然后进行培训,判定防范措施。这种服务模式具有内容覆盖面广,服务到位及时,有深度和高度,真正达到“预防在先,诉讼无风险”的目的,是广大企业家的欢迎的一种模式。

  第三种是值班式服务。这种服务模式一般用于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服务非常贴心,非常到位。企业要求指定的大牌律师亲自服务,且要求每周在企业像员工一样上班不少于2-3天,要求与员工同吃,同上下班。这种服务的顾问不仅做到了企业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而且还深入到了企业的日常管理,参与了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管理会议。但这种顾问费用昂贵,一般在年费用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目前这种顾问律师在全国占总律师人数不到2%。

  5、企业为何喜欢“主动式服务”,律师都能做到吗?

  在本人担任十多家商协会进行企业调研过程中发现,在当今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办企业,无论是大中型企业,又还是小微型企业的老板都知道企业应该要聘请法律顾问,但矛盾的是很多老板又觉得法律顾问起不到什么作用。问老板为何起不到作用时,还是那句话:“签合同来一次,收钱来一次,有时中间来一次,再打几个电话问一下公司有无什么事,一年就过去了。老板不找顾问,顾问就不知道做什么。有时一年不找顾问,突然有急事找他,又说在外省出差等他回来再办,而等他回来这件事都已经过去了,不用办了。”这就是服务模式的问题,这些老板聘请的都是被动式服务的律师,所以,很难起到顾问的作用。

  主动式服务的优点不仅能满足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预防的需要,而且收费比较优惠,性价比高。特别是对企业高管的培训,不仅为企业做了风险预防,而且还提高了中高层管理人员为什么要做企业风险防范,怎样防范的管理意识,真正做到了“既给了鱼吃,又教会了怎样钓鱼的方法”。

  专门从服务的角度考察,值班式服务当然是企业最受欢迎的模式。但这种模式企业付出的代价太大,成本太高,中小企业无法承受,所以,只限于少数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采用,为数极少。

  企业欢迎主动式服务,律师自己也知道主动式服务具有优越性,是否所有的律师都能为企业实现“主动式服务”呢?回答是否定的,实行主动式服务的律师占律师总人数不到15%。

  这是为什么呢?……

  6、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模式是哪一种?为什么?

  通过调研了解,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模式是“被动式服务”,而不是“主动式服务”。更不是“值班式服务”。据对部分城市律师服务的分析概括,目前采用“被动式服务”的律师约占律师总人数的80%,采用“主动式服务”的律师约占律师总人数的18%,采用“值班式服务”的律师约占律师总人数的2%左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比例?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律师主管部门分配,而是法律服务市场调节的结果。

  采用“值班式服务”为何人数少,原因如前所述。那么,“主动式服务”受老板欢迎,也被律师所认同,为何大多数律师不实行“主动式”服务呢?原来,实行“主动式服务”是有条件的,必须建立紧密合作的服务团队,“单打独斗”或“一个律师带一、二个助理”是实现不了主动式服务的。因为主动式服务必须定期下企业了解情况,检查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且做到“企业随叫随到”。只有团队运作才能满足企业这种需求。而“单打独斗”或“一个律师带一、二个助理”既要开拓案源,又要办案开庭,又要出差,根本没有时间、精力和人力来满足企业的需求。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很多律师没有企业经验,不知道企业的运作情况,不能分析企业各个环节,各个流程特点,风险点等等,不能设置企业服务内容。

  那么,什么样的团队才叫“紧密型的合作团队”呢?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全体人员是否称得上“紧密型合作团队”?我们95%的律师事务所不能算是“紧密型合作团队”,因为只有实行“公司制”管理制度的律师事务所才能整体运作,对企业开展主动式服务,而“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全国不到律师所总数的5%,95%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或个人所,无论是合伙制或个人所,律师所的整体都不是开展主动式服务的“紧密型合作团队”,必须在合伙所或个人所内部由大牌律师牵头再建团队,就如过去人民公社时的“大队”是律师所,“生产队”是律师所里面的团队。这个“大队”的支部书记是不能安排每个生产队的队员去工作的,只有生产队长才能安排自己生产队的队员去工作。同样,主动式服务就需要“生产队长”每天能安排工作,这个“生产队长”建立的团队就是“紧密型的合作团队”,这个团队才能满足企业主动式服务的需要。说话容易做事难,这种:“紧密型合作团队”并不是每个律师能组建的,必须具备卓越的能力,丰富的资源,资深的资历才能组建团队,稳定团队,可持续发展。

  7、不同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一样吗?

  采用“被动式服务”的法律顾问,由于不能对企业的流程进行梳理,故无论什么行业的企业,其服务内容肯定一致,没有区别,也就是“老板问什么就回答什么”。事实上,企业从大类来分,可分为生产型、贸易型、服务型、网络型、工程型、房地产等,而每个大类又分很多小类,每个小类的法律风险各有不同特点,故不同行业的企业有不同的法律风险需要防范,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大致相同,但可以量身定制。只有采用“主动式服务”和“值班式服务”的顾问才能区别不同行业的企业和有不同的防范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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