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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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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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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

  1、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

  2、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二、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原则

  私募基金公司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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