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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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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手机号码:137049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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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股权

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出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股东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为其自身所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帐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记载,并且在公司成立时足额交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手段从公司转移出资。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份,但未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3、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4、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7、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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