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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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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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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股东名册查阅权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导读: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

  公司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股东名册的查阅主体主要包括:首先,股东及其代理人。股东名册记载的主要是股东的股权信息和个人信息。股东应当有权查阅自己的信息。

  其次,公司的债权人。从理论上讲,现代公司实行的都是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追索债权而不能向股东追索,即使债权人知悉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债权。但是查阅股东名册对于债权人也是有一定意义的。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为了个别地、相对地否定法人格,这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名册来确认公司的股东,从而确认起诉的对象。

  最后,其他社会公众。但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就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由这两个机构置备股东名册,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且无须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反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法定的配置主体只有公司,其股东名册只向股东和相关的债权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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