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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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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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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股权继承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在股权继承过程中,由于可能导致公司新旧股东的替换,这对基于相互信任而建立的有限公司来说,可能会存在公司原有股东与新进入股东因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等风险。

  一、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事实上包含两层层含义,第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第二、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继承。

  二、股权继承中应当注意和防范的地方

  (1)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约定,在法律对股权继承并没有做出细分规定时,作为公司的股东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建议将股权继承的约定加入。

  (2)股权委托合同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钟某胜诉,公司要为其补办登记、出资证明,但事实上判决理由有失公允,这提醒企业或者股东在面临股权继承的情况时,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对于新股东的进入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必要的决议程序;第二、作为继承人当你在签订股权委托合同时,建议写明两个条款,首先是委托其代为执行表决和参与公司管理时,在认为受托人无法履行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次增加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即在公司为委托人(继承人)办理股权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后,委托合同才可生效。而钟某恰恰仅建立委托关系,而没有要求公司登记其为股东。应当知道,委托合同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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