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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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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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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如何维权?

朋友们,当你终日穿梭在车水马龙、灯红酒绿的城市中时,你是否有留意身边那些缓慢而行衣衫褴褛四处觅食的流浪者?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往往成为一个城市刺眼的景观,这些人中一些家庭不想要,政府各部门谁来管没有明确说法。当他们流落街头时往往将自己处于很多危险的境地,特别是女性精神病人。

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过多起女性精神病人遭性侵甚至怀孕生子的事件,如:

1、2016年5月16日,湖南省桂阳县某85岁老汉,从2014年9月份起,在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先后七次趁被害人老公外出劳动之机,在被害人家中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已年过八旬(属“年满七十五周岁”范围),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2、2016年5月6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一男子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竟起邪念与其发生性关系。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强奸案后,最终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3、2015年7月4日,四川仁寿县四公镇敬老院一48岁女精神病人,入住敬老院不到16个月,被查出怀孕27周。经公安局调查,性侵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为敬老院一陪护员工,自2014年11月起,每隔十天半个月,被告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案一经曝光,犯罪嫌疑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以上只是列举了几个典型的案例,真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还有不少。那么,在此小编想对天怒吼一声:难道女性精神病人就活该被性侵吗?通过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性侵女性精神病人最后的刑法认定都是以强奸罪论处的,认定了强奸罪当然逃不掉坐牢赎罪了。

与女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生下孩子,这个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虽然,我国刑法对如何处理强奸精神病和痴呆症患者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986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此外,国家在法律上严格保护精神病人在内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道理很简单,因为女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能力”,无所谓自愿与非自愿发生性关系,面对性侵害她往往是无力通过挣扎、喊叫等来保护自己。所以,司法解释推定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因为刑法有预防功能,要震慑那些觊觎女精神病人的潜在违法者。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对受害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分别根据不同情况认定案件的性质:对于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是严重精神病或痴呆症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受害人是否同意,有没有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对于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是轻度精神病或痴呆症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如果受害人同意,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因为这类患者虽然理解、推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较差,不善于辨别是非,但有一定的意志和自我控制能力,能独立生活并从事简单的劳动。

处罚

关于性侵女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有哪些?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受理的强奸案件中,受害者是精神病患者的逐渐增多。我国刑法对如何处理强奸精神病人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认识颇不一致,影响正确定罪量刑。我们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女方是否确系精神病患者以及病情的轻重,行为人是否明知女方是精神病患者,是两个关键性的事实。因此,司法机关首先要对被害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并通过法庭调查、辩论、质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认定案件的性质:

(1)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2)行为人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在她未发病期间发生的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3)行为人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妇女,或者精神病已基本痊愈的妇女,在女方自愿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4)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俗称“花疯子”),将女方的挑逗、追逐等病态反应,误认为是作风、品质不好,在女方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如何防范女精神病人遭性侵从而有效的保护女性精神病人的权益?

第一,从案发情况看,女精神病人被性侵,其家庭监护上多少都有一些疏漏甚至缺失。女精神病人,她们本应该像孩子似的,始终处在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之内,但从我们办案情况来看,有的是被父母责罚后一个人负气出走,有的是独自一人毫无戒备四处游荡还随便坐上了陌生人的拉客电动车,有的还独自在外从事简单的工作打工挣钱,甚至还有些女性精神病人长期在外面流浪拾荒等。

如果能从源头上做好防护工作,让女性精神病人在监护人的尽职监护中始终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就可以大大降低她们被性侵的风险。所以说,监护人确实需要尽心履行好监护责任,毕竟,女性精神病人需要关怀,而监护人正是她们最亲的人啊。

第二,整个社会对女精神病人关爱的意识也稍显不足,如在路上看到一个很茫然的无人监护的小孩,大家往往会伸出关爱之手,但若遇到女性精神病人,很多人往往会听之任之,甚至还有些不法分子想着如何打她们的主意。在此也呼吁整个社会增加关爱意识,如果我们遇到茫然的智障女时能帮忙联系她的家人,如果大家看到女性精神病人被男性哄骗时能及时伸出援手,如果邻居能帮照看一下女性精神病人的周边有没有不怀好意的眼睛,如果旅馆的经营者看到有人带着似乎傻傻的女性过来住店时能报个警等等,那她们的安全环境会好很多。

第三,社会机构或民间组织,对女精神病人的关爱方面,也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果社会机构或民间组织,针对女性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以及女性精神病人本人,通过多种形式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虽然女性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与性自卫的能力弱于常人,但若有针对性的加强一些安全教育,还是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而且,一些女性精神病人的家庭,对女性精神病人的监护确实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无能为力的情况,社会机构、民间组织、以及社区在走访、了解、心理辅导、回访以及安全防护等方面,若能发挥一些专业化、网格化等优势,对她们来说相信也是大有帮助。

最后小编想说,一个女性精神病人,因为丧失了性自卫能力,于是,身体这一套器官变成了周边底层所觊觎的性发泄工具,有的甚至沦为性奴隶。这显然是法治社会的悲哀,因此女性精神病人应当被主动依法收容。

最后的最后,小编再强调一次,与女性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不要以为人家不反抗不吱声就没事了,法网恢恢,终究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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