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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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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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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杀人未遂判九年,二审故意伤害改判二年

故意杀人未遂一审判9年,二审故意伤害改判二年

 

案情简介:

某甲因妻子有外遇,两人约好第二天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某甲当天提前到达,路过超市购买一把斧子。因登记处还未到上班时间,某甲便在饭店吃早餐,这时其妻子来电话询问在哪,某甲便约其妻子来饭店见面。因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其妻子欲离开,某甲起身将饭店房门关上,并威胁其妻子,但其妻子还欲离开,某甲持斧子将妻子多处砍伤(斧把砍断),逃离现场,后自首。经鉴定其妻子为轻伤(先期部位),后期其妻子放弃其它部位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持凶器砍被害人要害部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以故意杀人(未遂)判处9年有期徒刑。(2013年第176号判决)

某甲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杨律师为某甲二审辩护人。

 

二审辩护思路:

第一步:研究公诉机关及一审“杀人未遂”的思路及理由

经过多次会见某甲,结合案件材料,梳理了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的思路、理由:⑴某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方式结束他人生命;⑵被告某甲完全知道自己行为构成犯罪;⑶主观上尽管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甚至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第二步:针对第一步的研究结论,从两方而分析公诉机关及一审判决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⑴从间接故意分析未遂是否成立。

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某甲“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属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如果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就不存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一审认定故意杀人未遂错误。

⑵从直接故意分析未遂是否成立。

证人孟某的证言:出去后看到一个老大娘正在用手拽那名男子的胳膊,此男子骑着一名女子,手拿斧子朝这名女子身上砍,于是我往外跑,边跑边喊厨师出来,我跑到饭店外面后,厨师也跑出来了,之后,那名大娘也跑出来了,我们跑到饭店外面河堤上,我们三个刚上河堤,那名男子也跑出来了,向西跑了。

证人杨某证言:孟某喊我出来,我从后厨跑出来看到一个老大娘满脸是血,那名男子正骑着一名女子身上,那男子拿斧子朝这名女子脑袋砍,我见状过去拉那名男子让其别打了,那名男子没听劝依旧朝身下女子砍,这时老大娘拽我的衣服让出去报警,我跟老大娘跑到饭店外面河堤上,我们刚出来那名男子也从饭店出来了。

从证人证言能够得出某甲行凶时饭店内还有三个人,当时厨师杨某还上前阻拦,这说明某甲停止犯罪并不是因为斧把断了才无法完成犯罪,更不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也不是害怕法律制裁。所以,认定存在未遂状态错误。

通过两方而分析,可看出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不能构成杀人未遂,所以一审判决错误。

 

第三步:提出某甲构成故意伤害(轻伤),三年以下量刑辩护意见

⑴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

第一,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始终坚称是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权,并不是故意杀人,否定杀人的目的。

第二,案发当天上诉人顺便购买了板斧,是为了家庭使用,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事先准备的。一审认定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以此推断上诉人有预谋杀人的目的错误。

第三,被害人伤情为头部、面部、颈部、耳部、左肘受伤,颅骨骨折、下颚骨折,经鉴定只有颅骨骨折为轻伤。可见,上诉人使用的力度不大,有节制,其犯罪目的应当是伤害。

第四,被害人对自己伤情其它部位的损伤放弃继续鉴定的权利,并对上诉人表示谅解,说明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目的。

第五,案发缘于双方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双方无深仇大恨,上诉人一时气愤动手伤害被害人,此情形还不能达到的要杀人的程度。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全部观点,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某甲二年有期徒刑。(2014年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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