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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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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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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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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羁押230天,“正当防卫”终成功

故意杀人羁押230天,“正当防卫”终采纳

 

案情简介及最终结果:

**男故意杀人罪,羁押230天,采纳律师正当防卫的意见,检察院最终不起诉。律师代理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精神赔偿得到高额支持)

 

辩护理由:

第一,从防卫的原因看,被害人王某因某女拒绝与其处对象,但某女却与**男处对象,导致王某对**男怀恨在心。王某事前曾经夜里偷袭过**(始终不知情),这次又经过预谋,准备好凶器,事先埋伏在**男住宅楼门洞中,在**男开门的瞬间公然暴力伤害**男所致。

第二,从防卫的时间条件看,**男在受到不法行为的持续侵害下采取的反击行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男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后。**男一开门时,王某就用铁棒猛击**男头部,当时致**男头部受伤。紧接用尖刀对**男身上乱捅,致**男身上、腿部受伤。受伤后**男才实施自我保护,并与王某殊死搏斗。

  其次,**男的防卫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王某使用铁棒、尖刀伤害**男整个过程,没有停止过犯罪伤害行为。

第三,从防卫的对象来看,**男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侵害人王某而实施。

第四,从防卫的目的看,**男是出于防卫目的。**男深夜回家开门时,突然遇到王某暴力偷袭,当场致头部、身上、大腿多处受伤,其进行防护完全是出于正当的目的。

第五,从防卫的限度来看,**男的行为是完全正常的防卫措施,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某女证实:12月27日晚王某当时因某女心里只想着**男,很恼怒,并对某女表示“要干死**男”,这就说明王某具有杀害**男的动机和目的。

王某事先准备了铁棒和尖刀作案工具,事先用楼门洞钥匙打开防盗门,埋伏在楼门洞里,伺机杀害**男。在**男打开楼洞门时,王某持铁棒猛击,进行同时用尖刀乱捅,致**男头部身上、大腿多处受伤。**男在此生命受到严重危肋的危急关头,奋起反抗,根本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男的生命正处在生死忧关的危急关头,无论进行什么样的防卫行为都是适当的,正确的,必要的,属于正当防卫,请求公诉机关立即改变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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