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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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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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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公司法

公司股东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公司股东需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都有一定的责任。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合起来有以下情况: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出资后又违法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清算时执行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当出现公司应当解散清算情形,而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资产;提供虚假的报告骗取注销手续;在办理注销时承诺对债务负责;公司被撤销、注销、停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特别提醒以下情形,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和股东收益不加明确区分,双方账目不清;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使用统一账户;

  (3)公司与股东之间有业务,且交易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

  (4)“夫妻店”公司情形下,家庭共同财产和公司财产不分;

  (5)一人组建多个公司,表面独立,实际人员、财务、资产不分。

  (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的一种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是指为了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团体的法人人格,令其成员直接清偿法人团体的债务,即此时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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