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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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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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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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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摘要:股东在出资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如实出资的,会依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具体来说,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1、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

  2、对公司:补足和连带责任

  3、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公司发起人;当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对此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有限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三条 (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第三款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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