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抚顺杨光律师 >公司法

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手机号码:13704933038

邮箱地址:313822434@qq.com

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公司法

股东出资不实的风险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或者遭受风险,作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正是由于权利保护方式的多样化,致使权利人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产生相应的选择权。

  1、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性较强的企业形态,股东与股东之间基于信任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彼此牵连在一起。当一个股东不按承诺缴纳出资时,信任关系被破坏的同时也给其他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股东带来风险。

  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让公司的股东为其债权买单,而且公司法也明确给于了债权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有股东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该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出资不实股东更低的利益而承担较高的风险。

  2、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关于出资等相关事项的公司发起设立的协议,以此来明确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就是对于股东之间义务的违反,当然应当对已经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取得股权,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要求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补缴剩余的资本,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因为公司只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公司权利的实现是完全靠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来实现的,因此,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3704933038

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Copyright © 2016 www.fsy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