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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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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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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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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

  导读:公司清算程序是指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一、公司清算程序的提起依公司法,只有公司解散导致清算,解散情况有5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下面几种情况可以直接进入清算程序

  1、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令公司存续,从而避免解散不需要清算

  2、如果法院调解成功,原告股权被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也不需要清算,只有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情况下,才进入清算程序。

  所以清算程序的提起,仅有以上事由,股东不能直接请求法院清算(解释2条,债权人在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可向法院申请清算,但走的程序是破产清算,按企业破产法),强制清算也从公司法中移除。

   三、 清算组成立并进入清算后,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184条)。

  公司法及其解释虽然没有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必须所有股东组成,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这是法律赋予全体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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