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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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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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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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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法律地位

  导读: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只有出借人和借款人两个法律主体。而P2P网络借贷公司实际上是撮合出借人与借款人成立借款法律关系的中介组织。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因此,P2P网络借贷公司是借助互联网技术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居间法律服务的居间人。

  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里所谓连带还款责任是指:当出现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时,出借人可以要求P2P网络借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P2P网络借贷公司作为居间人其与出借人之间形成的居间法律关系,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P2P网络借贷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否则偿还借款的责任只能是合同的相对方,即:借款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第3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虽然明确禁止P2P网络借贷公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但该办法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并不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公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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