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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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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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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公司法

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的一般规定

  1、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是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2、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对该原则的态度是不再严守,主要体现在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一般公司的法定验资。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的态度是贯彻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原则上不得退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法定公积金制度等。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我国《公司法》对此态度是主要对资本的减少作出严格控制。

  注意:1、资产是公司现有的全部财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对外承担摘取清偿责任。

  2、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修改,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减少对公司自治事项的干预。即,实行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制度。

  1、原则上是认缴资本制

  (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不需要法定验资。

  (3)无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无出资期限要求;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例外:实缴资本制

  (1)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实缴(实收)注册资本,即公司成立时,全部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银行等特殊类型公司仍保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实缴实收资本)

  (2)与实缴资本制度想配套,要求对股东出资必须法定验资。

  3、都适用的规则

  (1)法定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注册资本为工商登记事项。

  (3)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中。但,营业执照不标注“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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