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抚顺杨光律师 >公司法

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手机号码:13704933038

邮箱地址:313822434@qq.com

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公司法

股权确认书的适用范围

  导读:股权确认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确认股东的股权资格,这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发生股权纠纷,但是股权确认书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这些范围的内容是如何的呢?

  股权确认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股权可因设立公司、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受让股权、继承股权等方式而取得,这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间会有许多瑕疵或者不规范之处,因而引发股权确认纠纷。本案由下的股权确认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手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494页)的解释,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实践中,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尽管可以给股权确认纠纷划出一些类型,但实际上股权确认纠纷非常复杂,其形态难以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就某一类型的股权确认纠纷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这种情况下,除了要认真研读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及相关案例具有重要的价值。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3704933038

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Copyright © 2016 www.fsy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