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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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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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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IPO注册制改革

  2016年注册制箭在弦上,IPO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令市场充满想象,IPO注册制改革将于3.1起实施,而企业在A股上市的急迫劲头也丝毫没有减弱。数据显示,春节前,证监会受理的首发企业数量为766家。

  企业对申请排队依然趋之若鹜,业内人士认为与此前证监会的表态有关。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为确保核准制与注册制平稳对接,证监会确定了循序渐进实施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并作出过渡期安排。注册制实施前,证监会仍将正常进行新股发行的受理和审核,实施后,现有企业排队顺序不变。同时,实施注册制过程中新股发行节奏、价格不会一下子放开,不会造成新股大规模扩容。

  去年12月9日晚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明确,在相关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草案,标志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注册制落地的第一步。

  注册制改革的一个核心是监管部门不再对发行人背书。企业业绩与价值,未来的发展前景,由投资者判断和选择。与之配套,就需要相应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管制度的安排和严格的执法来保障发行人履行诚信的责任,中介机构履行把关的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注册制作为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既可以较好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过度干预。

  (原标题:IPO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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