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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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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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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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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股东退股的方式

  导读:股东退股有哪些方式?一般来说,股东退股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退股,特殊一点来说,当出现法定退股情形或者,公司解散需退股的情形,也是可以实现退股的。

  (一)通过股权转让退股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解散而导致的退股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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