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手机号码:137049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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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导读:专利转让原则上要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那么专利转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怎么办?
专利权转让必然涉及到出让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也必然涉及到双方,下面就来分别讲讲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让与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2、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5、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返还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受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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