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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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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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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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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代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导读: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其类型大致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等。代签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要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持有100%股权。2011年王某与石某签订《公司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石某,石某支付转让费50万元,石某先期付款20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之后,石某并未付款。经查,《公司转让协议》的签名并非王某本人所签,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石某委托应诉,针对公司的股权未变更给石某提出反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本人所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解决方案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虽然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由其妻子代签,但王某予以认可,且协议的双方均开始履行该协议,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王某变更股权,而王某拒绝办理,故石某拒绝支付转让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石某反诉请求。

  结语

  代理是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一般由股东本人签章,也可根据授权委托书或口头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但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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