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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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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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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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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要负什么责任?

  案情提要:

  印刷厂(XX印刷厂)与贸易公司(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贸易公司为印刷厂的进口代理商,最初约定贸易公司先行垫付全部货款待卖方确认后,再由印刷厂给付贸易公司,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修改货款支付方式,改为由印刷厂先交付货款。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贸易公司实际只向卖方支付了百分之五十的货款,剩余货款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印刷厂认为贸易公司利用其无进出口经验和其对贸易公司的信任,欺骗其签订补充协议,通过修改支付方式非法占有其支付的货款,故提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审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贸易公司向印刷厂返还货款并赔偿印刷厂本金。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约定由印刷厂委托贸易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商办理设备的进口代理事宜。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就货款支付问题作出了修改。代理进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内容不与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形式合法。因此,代理进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受其约束。贸易公司对委托人即印刷厂负有忠实义务,其在收到印刷厂根据代理进口协议补充协议向其支付的货款后,应当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而实际贸易公司仅支付了百分之五十的货款,贸易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其在《代理进口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向印刷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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