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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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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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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合同纠纷

退房违约金如何算?

   一、违约金怎么算

  1、 如果是商品房的已经约定了退房违约金的情形,可以按照购房合同中关于退房违约金的约定来执行。

  2、 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法律规定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3、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

  4、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买卖双方可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违约金进行明确的约定。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约定,没有统一格式,宗旨是一次性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约定如果在退房过程中卖家未按照协议履行退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充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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