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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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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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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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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违约金支付的比例是怎么规定

  摘要: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指的是违约金的数额大于实际损失的130%。

  合同法114条第2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因此,违约金约定的赔偿数额小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调整违约金至等于或接近于实际损失,当然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违约金怎么计算?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2、《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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