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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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最高院公布了最新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全文,这对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情形认定和处罚又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非法行医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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