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抚顺杨光律师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手机号码:13704933038

邮箱地址:313822434@qq.com

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刑事辩护

怎么认定非法行医罪的行为

  2016年12月19日最高院公布了最新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全文,这对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情形认定和处罚又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非法行医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3704933038

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Copyright © 2016 www.fsy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