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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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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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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情形

  非法经营罪对于经商的人来说,一不留神就会涉嫌犯罪。因为其犯罪的客观要件在于经营买卖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管专卖物品。具体怎么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下面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现行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中:

  1、“国家规定”怎么理解?

  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2、“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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