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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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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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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摘要:监外执行是指由于某些原因不宜在监狱收监,可申请后在指定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处罚,除了被判处死刑和死缓的被判收监外。申请监外执行的事由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收监,刑期已满的应当释放。

  监外执行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啊满足一下条件之一的可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是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关怀,需要给胎儿一个良好的环境(无期徒刑的,具有本情形的,也可暂予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个人生活需要得到他人的照顾且已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不影响他人的法益。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的程序:

  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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