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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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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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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股权

最新股东诉讼制度

  导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诉讼制度包括三大类,即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其他股东诉讼制度,三者虽然均为股东诉讼,却各有不同。那么,各个股东诉讼制度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1、针对对象: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权利:

  (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状告董、监、高违法。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

  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

  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

  (1)侵犯知情权;

  (2)侵犯分红权;

  (3)股东僵局,司法解散

  总结:董、监、高害股东,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胜诉收益归个人。

  三、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1、内容违法绝对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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