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抚顺杨光律师 >股权

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手机号码:13704933038

邮箱地址:313822434@qq.com

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是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公司股东之间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根据所占的股份享受分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3704933038

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Copyright © 2016 www.fsy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