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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1998年从事律师,是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2年,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各种疑难案件富有强烈的挑战欲。代理被告案件有心得。擅长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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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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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4199810384915

执业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B1 SOHO 1221室

合同纠纷

口头合同有效吗?

  摘要: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从效力来讲,是书面订立的合同更有保障的。但并不意味着口头订立的合同无效。

  口头合同生效的情形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实。

  适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不宜采用口头订立合同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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